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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6 題

法院判決認定某甲裁判確定前以二行為犯二罪,應數罪併罰,其中一罪判決宣告「處有期徒刑 8 年,併科罰金 30 萬元。褫奪公權 3 年」;另一罪宣告「處有期徒刑 6 年,併科罰金 10 萬元。褫奪公權 2 年」。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可能為甲應執行之刑?
  • A 有期徒刑 12 年
  • B 褫奪公權 4 年
  • C 罰金 36 萬元
  • D 有期徒刑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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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兩件不同的錯事,都被處以「剝奪同樣的權利(例如投票權)」時,這兩段處分期間在邏輯上應該像「存款」一樣累計相加,還是應該像「影音會員到期日」一樣,以涵蓋最久的那一個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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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51 條關於**數罪併罰(multiple offenses)**的定刑標準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細膩地區分不同刑種在合併時的邏輯差異,是法律實務與國考中的經典考點。

數罪併罰的裁量邏輯

在法律規範中,有期徒刑罰金採用的是「限額加重原則」。以本題為例,有期徒刑的範圍應在各刑中最長期(8 年)以上、各刑合併(14 年)以下,因此選項 (A) 12 年與 (D) 8 年皆為法官可能的裁量範圍;罰金亦然,應在 30 萬至 40 萬之間(合併上限為兩者相加),故 (C) 36 萬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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