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7 題
甲為逃避檢調追緝,持他人真正護照貼上自己的個人照片,並自行以印表機印製虛假之某銀行存款證明,後續持該護照及存款證明向駐在我國之外國領事館申請該國居留簽證,使該外國領事館人員因此填具相關資料於簽證核准文書,出具居留簽證予甲。甲之行為並未構成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 B 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 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
- D 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關於「文書犯罪」的篇章中,如果我們說某人使「公務員」登載了錯誤資訊,那麼法律對於這個「公務員」的身分範圍是否有特定的定義?如果是受僱於「外國政府」的人員,是否依然符合我國刑法總則中所規定的主體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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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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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陷阱,代表你對刑法中「文書犯罪」的各項構成要件,以及公務員定義的範圍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偏上,主要考驗考生能否在複雜的犯罪行為中,冷靜地過濾出不符合法條定義的環節。
文書性質與行為態樣的辨析
在本案中,甲將他人護照貼上自己照片,屬於變造特種文書(刑法第 212 條);而自行印製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則涉及偽造私文書(刑法第 210 條)。當甲後續將這些文件提交給簽證官時,便進一步構成了行使偽造或變造文書罪(刑法第 216 條)。這些環節你都判斷得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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