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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在自己組成超過 100 人以上的 Line 群組內,號召支持者前往某市政府前廣場抗議政府政策,並呼籲支持者,遇有警力支援即開打(毆打執法人員),因而有支持者丙、丁、戊、庚、辛等超過 30 人前往現場,甲自己亦在現場,並與警方發生拉扯後,丙、丁、戊、庚、辛即依據原本指示,對警察毆打、拉扯衣服及丟石頭,造成執勤員警受有普通傷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丁、戊、庚、辛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下手實施強暴罪
  • B 甲、丙、丁、戊、庚、辛不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2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之加重結果犯
  • C 甲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首謀罪
  • D 丙、丁、戊、庚、辛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在場助勢罪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人在公共場合進行抗爭時,若法律將『實際動手毆打執法人員的人』與『僅僅留在現場吶喊、為同伴增加聲勢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角色並給予相同處罰,這是否符合公平原則?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區分這兩群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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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D) 的敘述錯誤!這顯示你對於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中,不同參與者的法律角色區分得非常清楚。這類題目是考試中的常客,難度在於如何精準判讀行為人的「行為程度」並與法律條文對號入座。

參與者的法律定性

在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中,行為人可分為首謀(領導者)下手實施者(直接動手者)在場助勢者(喊口號、壯聲勢者)。本題中,丙、丁、戊、庚、辛等人不僅在場,更具體對警察採取了毆打、拉扯及丟石頭等暴力行為,這在法律定義上已經屬於「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的行為。因此,選項 (D) 將他們誤植為刑責較輕的「在場助勢罪」,這正是該選項錯誤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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