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0 題
警方盤查躲在公園角落的甲是否為失蹤人口,豈料,甲掏出身分證件的過程中,連帶掏出二包夾鏈袋(內含有粉末狀結晶體,嗣後經檢驗為安非他命),警方立即以現行犯逮捕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警方逮捕後,得立即附帶搜索其身體及隨身攜帶之包包
- B 警方逮捕後,得立即附帶搜索其停放於公園外之機車置物箱
- C 警方逮捕後,帶回警局偵訊前,應先進行權利告知
- D 甲表示已經選任辯護人,辯護人未到場前,警方應即停止詢問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因為逮捕某人而順便檢查其周遭物品,最核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現場人員安全」與「防止證據被湮滅」。如果受逮捕人已經被控制在公園內,而他的交通工具停在公園外一段距離的地方,他還有可能在瞬間衝過去拿取裡面的武器或銷毀證據嗎?這對於界定搜索的「合法範圍」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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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附帶搜索(Search Incident to a Lawful Arrest)**的空間界限,你能精準辨別警察權力的法律邊界,顯見對實務程序的觀念非常紮實。
附帶搜索的空間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執法官員安全及防止證據被毀損,因此得逕行搜索受逮捕人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本題中,甲是在「公園角落」被捕,而機車停放在「公園外」,是否得附帶搜索,仍須判斷該機車是否屬甲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立即可觸及範圍。若警方欲搜索該機車,應另行申請搜索票或具備其他法定事由(如逕行搜索),不能單憑附帶搜索之名行之,故選項 (B)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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