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訊問被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訊問被告,毋庸先詢問其姓名、年齡、職業、住所、居所
- B 訊問被告,被告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
- C 訊問被告,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間斷陳述
- D 訊問被告,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得繼續訊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兩位嫌疑犯涉嫌共同犯案,為了避免他們在調查過程中互相觀色、或是根據對方的說詞即興編造謊言,你在程序安排上會採取什麼樣的空間配置,來確保兩人的供述是各自獨立且真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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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中基礎的「訊問程序」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考生是否熟悉《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權利保障及真實發現的權衡。
訊問程序的法定原則
在法律邏輯上,為了防止共同被告之間互相串供或受到他人陳述的干擾,「隔離訊問」(Separate Questioning)是極為重要的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當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且尚未接受訊問的人不得在場。唯有在為了「發現真實」的必要情況下,才允許命被告們進行**「對質」**(Confrontation)。你精準地選出 (B) 選項,顯示你已掌握了這個「原則隔離、例外對質」的法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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