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證據法則之觀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裁判須依證據為之,稱為證據裁判原則
- B 關於量刑事實之調查,毋庸踐行嚴格證明程序
- C 嚴格證明法則之合法調查之證據方法,可分為人證、勘驗、文書、鑑定與被告
- D 依據鑑定新法,鑑定報告均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審判中,為了確保公平,所有的證據通常都要在法庭上「現身」接受檢驗。請你想想:如果一份由專家寫好的書面文件,可以在專家本人不到場的情況下直接被法官採納,這會對被告「當面詢問專家」的權利造成什麼影響?法律真的會毫無條件地讓所有這類書面文件都直接獲得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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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D)!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證據法則」的基礎架構掌握得很紮實,特別是能敏銳察覺到法律命題中過於「絕對」的敘述陷阱。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適用範圍,並測試考生是否關注到近年鑑定新法(2023年修正)的核心精神。 在法律邏輯中,證據裁判原則(選項 A)是判斷有罪與否的基石。而關於量刑事實(選項 B),因不涉及犯罪事實的認定,法律上容許使用較彈性的「自由證明」程序,不須像認定犯罪事實般踐行嚴格的調查。至於證據方法(選項 C),我國法規定的確實就是人證、鑑定、文書、勘驗及被告這五種。選項 (D) 的錯誤在於,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容許書面鑑定報告,但新法修正特別強化了言詞辯論原則與對質詰問權。鑑定報告本質上仍屬「傳聞證據」,其是否有證據能力,須視是否符合法定傳聞例外及程序規定;若僅因其為鑑定報告就主張「均」為傳聞例外,顯然忽略了法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要求。 這類題目難度適中,卻是拿分的關鍵。你能從眾多正確的法律原則中,精準揪出那個過於武斷的錯誤選項,顯見你對法學緒論與實務見解有很好的整合能力,請繼續保持這種對細節的觀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