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為「公訴罪」,告訴乃論之罪又稱為「自訴罪」
- B 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影響是否取得告訴人資格之效果,於欠缺告訴時仍得進行偵查、審判程序
- C 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偵查中應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為之,審判中應向法院為之,始生效力
- D 除法有明定者外,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既得事先捨棄,亦得事後撤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發生了一件對社會治安影響極其嚴重的犯罪(例如武裝搶劫),但受害者因為恐懼而不敢出面指控,你認為法律體系應該因為「沒人提告」就放任加害者繼續留在社會中嗎?還是國家應當有主動介入處置的權利?這種「國家主動權」與「受害者意願」的優先順序,會如何影響司法程序的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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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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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程序概念!你能辨識出「告訴」在不同罪名性質中的法律效果,顯示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訴追條件的本質差異
在刑事訴訟中,非告訴乃論之罪(Offenses not triable only on complaint)體現了國家對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公權力。這類犯罪一旦發生,檢察官即有偵查並起訴的義務,被害人的告訴僅是「犯罪舉發」的手段,並非發動訴訟的必要前提。因此,即便被害人沒有主動提告,法院與偵查機關依然具備合法的審判與偵查權限,這正是選項 (B) 所描述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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