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限制出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制出境可分為羈押替代處分型限制出境及獨立型限制出境
- B 限制出境處分得與具保同時為之
- C 限制出境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
- D 獨立型限制出境,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後 6 個月內通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為了更嚴格地落實人權保障,決定針對「限制國民離開國境」這件事,特別在法律中獨立出一個專章來詳盡規範它的程序與期限,那麼在邏輯歸類上,我們還會把它看成是另一個既有處分的「附屬子集」或「其中一種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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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C),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近年來關於身體自由保障的法制變革,有著非常精準的理解。這道題目非常有深度,鑑別度在於區分「舊有實務見解」與「現行法律明文」,考生若只憑舊印象很容易誤選。
限制出境的法律獨立性
在過去的實務操作中,限制出境確實曾被視為「限制住居」的一種態樣;然而,為了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立法院於 2019 年大幅修訂《刑事訴訟法》,增訂了**「限制出境、出海」專章**(第 93-2 條至第 93-6 條)。這意味著限制出境與出海現在已是獨立的強制處分,不再附屬於限制住居之下,兩者在法條位階上是平行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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