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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辯護人於偵查程序中不具有下列何種權利?
  • A 於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陳述意見
  • B 接見偵查中被羈押之被告
  • C 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證
  • D 於偵查中之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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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偵查的初期階段,為了確保證據不會被湮滅或隱匿,執法機關發動「搜索」行為通常具備什麼樣的特性?如果法律要求在執行這項高度保密的行動前,必須先通知辯護律師到場參與,這對於偵查的『實效性』與『突擊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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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偵查程序中的權利限制!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辯護權的階段性差異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在法律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搜索扣押在場權的法條精義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 項的規定。該條文明確指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的人員為「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量到偵查階段往往具有高度的突襲性與保密需求(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了避免證據被湮滅或偵查方向外洩,因此並未將「偵查中之辯護人」列入在場權的範圍。反觀選項 (A) 的陳述意見權(第 245 條)、(B) 的接見交通權(第 34 條)以及 (C) 的羈押審查閱卷權(第 33-1 條),都是法律為了落實辯護權(right to counsel)在偵查中特別賦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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