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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3 題

移民署人員於執法時,必須符合違法要件與職權要件始得為之;下列何者不屬於移民執法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所為之職權行使事項?
  • A 對申請在臺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實施面談
  • B 通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行為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
  • C 對拒絕接受查驗之外國人暫時留置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 D 對無從確定身分之外國人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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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位外國旅客僅是因為錢包遺失、暫時無法出示護照證明身分,但在現場態度配合且無任何暴力傾向,這時執法人員若僅因他「身分不明」就立刻對他銬上手銬,這樣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中的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法律對於這類限制人身自由的工具,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危險情境下才能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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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調查」與「強制手段」的合法觸發要件。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於實施面談(選項 A)、通知詢問(選項 B)以及針對拒絕查驗者的暫時留置調查(選項 C),皆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這些屬於移民官員執行勤務時,為了查明事實所採取必要的程序。

職權行使與物理強制之界限

關於選項 (D) 提到的使用戒具(Restraint devices),其性質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高度干預,必須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狀(如執行收容移送、防止自傷或傷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法律並未授權移民人員僅僅因為「無從確定身分」,就能直接對受調查者使用戒具。針對身分不明的情形,應透過查驗證件、暫時留置或指紋辨識等手段處置,而非逕行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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