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4 題
外國人有下列何種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情形者,移民署應將其強制驅逐出國?
- A 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 B 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 C 入國後,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 D 從事與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維護國家邊防安全的角度思考:在「根本沒經過許可就闖入國境」與「雖然合法入境但後來違反行政規範」這兩種情況中,哪一種行為對國家主權與國境控管的威脅更直接且嚴重?如果法律要落實『嚴格控管』的決心,哪一種情況應該排除行政機關的判斷空間,規定必須立刻執行驅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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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法律條文中「裁量處分」與「義務處分」的細微差異!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強制處分的強度有很好的敏感度。
應與得的法規分水嶺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中,何種情形是移民署「應」(Mandatory)強制驅逐,何種是「得」(Discretionary)強制驅逐。選項 (A) 未經許可臨時入國(或未經許可入國)涉及對國境邊防最直接的侵害,行為本身已嚴重威脅國境管理的權威性,因此法律明定為「應」強制驅逐的事由。相比之下,選項 (B)、(C)、(D) 如居留原因消失、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或從事與目的不符的活動,雖然也是違規,但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視情節輕重判斷的空間,屬於「得」強制驅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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