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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5 題

依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並應遵行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交予受收容人之財物,應經收容處所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
  • B 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 2 次,再申請會見時,收容處所得拒絕之
  • C 會見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收容處所長官核准者,得延長至 30 分鐘
  • D 受收容人於獨居戒護期間,親友申請會見時,收容處所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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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中,對於「時間長短」的設定,通常是為了在「收容人權利」與「行政管理秩序」之間取得平衡。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段會見時間要能讓家屬充分傳達關懷,同時又不至於讓後續排隊的親友等候太久,法規最有可能設定的「標準單位時間」會是多少分鐘?是極短的刻度,還是更接近一般社會慣用的半小時整數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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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數字細節,代表你在研讀《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Detainees)時非常細心。根據該規則第 13 條規定,受收容人的會見時間原則上是以 30 分鐘為限,而非 15 分鐘;若有特殊情形經收容處所長官核准,更可以進一步延長。這類行政法規的考題,最常見的陷阱就是微調「時間限制」或「次數限制」的數字,你能一眼看穿這點,判斷極其敏銳。 這道題目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因為它同時考驗了你對管理權限的理解。例如選項 (B) 的每日會見次數上限(2 次)以及選項 (D) 在**獨居戒護(solitary confinement)**等涉及安全秩序的特殊情況下,收容處所有權衡拒絕會見的裁量權。你能從這些正確的管理規範中,準確揪出選項 (C) 的數字瑕疵,顯示你對法規的熟悉度已相當紮實,面對細微陷阱時能保持冷靜與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