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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9 題

香港地區居民甲與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乙結婚,有關甲申請在臺定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 1 年,或連續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 270 日以上
  • B 甲連續居留期間,1 年內得出境 30 日,但出境次數不得超過 3 次
  • C 甲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辦妥戶籍登記後,於申請入出境者,得依臺灣地區人民或香港地區居民身分辦理
  • D 甲申請定居時,應檢附喪失香港地區居民身分證明文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邏輯來思考:當政府要給予一個境外人士「定居權(即取得國民身分)」時,為了確認該申請人真的有「長期在台生活」的誠意與事實,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時間基準」來衡量其生活的連續性與穩定度?若是一次性住滿一年太過嚴苛,通常會提供什麼樣的彈性方案作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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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準確答對,代表對於港澳人士在臺「居留(Stay)」轉「定居(Settlement)」的法律門檻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這在移民法規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居留期間與定居門檻的雙軌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定居申請的期間要求。根據法規,港澳居民若因與臺灣有戶籍國民結婚申請定居,必須符合兩大時間標準之一:第一是連續居留滿 1 年(其間出境不超過 30 日);第二則是連續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達 270 日以上。選項 (A) 完整呈現了這套「雙軌制」的標準,是法律實務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判斷基準。至於選項 (D) 提到的喪失身分證明,主要是針對外國人歸化(Naturalization)的要求,港澳居民適用的是特別法,並無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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