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為私經濟行政?
- A 機車行協助環保機關進行定檢
- B 市立醫院收取掛號費
- C 私立大學將學生退學
- D 警察學校請求公費生償還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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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當政府機關今天不是在「下命令」或「開罰單」,而是像一般商人一樣在市場上與你進行買賣交易,且你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跟它做生意時,這種「你情我願、地位平等」的互動關係,在法律分類上會比較接近哪一種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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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行政行為的性質,這代表你對於公法與私法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行政法中,「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是指行政機關不站在統治者的地位,而是處於與一般平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依私法規定從事各種經濟活動。
行政營利與私法行為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政府行為背後的法律關係。選項 (B) 市立醫院收取掛號費 正是典型的私經濟行政,因為醫院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費用,其性質與民間診所無異,雙方建立的是私法上的買賣或勞務契約關係。相對地,選項 (A) 屬於委託行使公權力;(C) 依據釋字意旨,學校對學生的退學處分涉及受教權,具有公法性質;(D) 則屬於行政契約履行之爭議,皆不屬於私經濟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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