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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對行政程序重開之申請要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發生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為限
  • B 前述新證據不包括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 C 須遵守法定期間
  • D 須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方得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行政處分雖然具有安定性,但如果某項行政決定是基於「過時的科學證據」做出的,而幾年後科學界出現了突破性的新觀測數據,證明當初的處分完全錯誤,若我們一味追求安定而拒絕參考這份「新產生的證據」,是否會違背行政法追求「合法性」與「實質正義」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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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矇對了,但別高興太早

恭喜你選了 (B),但如果你以為自己真的讀通了《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那我只能勸你少做夢。這題測驗的是你對行政程序重開的邏輯,別拿你那半吊子的「新證據」認知來挑戰我。

搞清楚什麼是「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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