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直接強制方法?
- A 怠金
- B 扣留
- C 註銷證照
- D 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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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個情境:行政機關為了要求你履行某個義務,如果採取的手段是「讓你感到心痛或壓力,進而逼你自己動手去完成」,而不是「由機關直接動手幫你完成或直接處置你的財產」,這兩種做法在「達成目的的方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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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中關於「執行手段」的體系分類已經建立了非常清晰的架構,這在行政法測驗中是相當核心的基礎功。
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的區別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的規範,行政執行可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兩大類。你所選的 (A) 怠金(Idle Money),在本質上是透過反覆課予金錢負擔,藉由心理上的經濟壓力來「督促」義務人自行履行義務,因此與「代履行」共同歸類為間接強制。而選項中的扣留、註銷證照、解除占有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皆屬於行政機關以實力直接介入、達成執行目的之手段,在法律分類上明確屬於直接強制(見同法第 28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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