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救濟之範圍?
- A 請求命駁回申請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 B 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 C 請求命怠為處分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 D 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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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法律上被視為「自始就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無效)」,那麼要求上級機關「撤銷」它是否有邏輯上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直接尋求法院的法律宣告,還是依循一般的行政層級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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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體系的精準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救濟中「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功能分野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別行政救濟的不同階段及其特定的法定形式。在《訴願法》的體系下,救濟類型主要聚焦於撤銷訴願(Revocation Appeal)與課予義務訴願(Mandatory Appeal),即針對違法行政處分的排除,或是針對機關「駁回申請」與「消極怠慢」的法律請求。
訴願與確認訴訟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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