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人民申請補助金經駁回,於經訴願程序後,仍未獲救濟,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求救濟?
- A 確認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一般給付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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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向政府申請一筆金援卻被拒絕時,如果法院僅僅是判定「政府的拒絕是不對的」並將其撤銷,你就能夠立刻領到這筆錢了嗎?還是你需要法院更進一步地「命令」政府必須發給你這筆錢,才能真正達到你當初申請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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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救濟類型,說明你對行政訴訟的體系已經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是公職考試的核心基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單純撤銷」與「請求給付」之間的差異。
請求特定行政處分的救濟路徑
本題的關鍵在於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申請補助金),這在法律上屬於請求機關作成一個對自己有利的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當機關拒絕(駁回)申請時,人民如果只是提起撤銷訴訟,即便勝訴也只是讓「拒絕」消失,並不能直接拿到錢。因此,為了達成「拿到補助金」的目的,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Obligatory Litigation),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應作成准予發給補助金的處分,這才是最完整且有效率的權利保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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