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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屬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管轄事件?
  • A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提起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B 交通裁決事件
  • C 收容聲請事件
  • D 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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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這四種案件的性質:如果其中三種案件(如交通違規或小額糾紛)通常是為了追求程序的「快速」與「便利」,而另一種案件涉及整個城市大規模的土地開發與眾多居民的權利處置,法律在設計「審級分工」時,通常會將較複雜、影響力較大的案件,優先分配給哪一種層級的法庭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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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不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的管轄,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新制(2023年上路)的組織架構掌握得非常扎實。在目前的制度下,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已改由**高等行政法院(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來集中管轄,其職能定位主要是處理性質較為單純、小額或具備時效性的案件。

行政法院的權限分工

選項中的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以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標的金額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的案件,由於案情相對單純且強調審理效率,因此由「地方行政訴訟庭」負責。然而,(A)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涉及廣泛的利害關係人、高度專業的都市規劃以及對民眾財產權的重大影響,在法制設計上被歸類為具高度複雜性的事件,因此明定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管轄。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新制下「地方庭」與「高等庭」的職權界限,你能答對,顯見你對行政訴訟分流制度的細節觀察入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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