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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訴願之先行程序?
  • A 政府採購的申訴審議程序
  • B 大學法規定下的學生申訴程序
  • C 專利法的申請再審查程序
  • D 土地徵收條例之復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救濟的「流程效率」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個機關做出的審議決定,在法律效力上「等同於(視同)」訴願決定了,那麼在程序邏輯上,我們還有必要在該決定之後,再去跑一次原本的訴願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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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這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救濟中極易混淆的「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替代程序」。

替代程序與先行程序的法律位階

在行政法理中,訴願先行程序(如選項 B、C、D)是指在提起正式訴願「之前」,法律規定必須先經過的內部救濟步驟;若未經這些程序,訴願會被視為不合法。然而,選項 (A) 的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在性質上屬於訴願替代程序。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這意味著申訴程序並非訴願的前奏,而是直接取代了訴願,若對申訴結果不服,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必也不可再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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