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對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由該民間團體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之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之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之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將一項「本屬於國家應盡的公共任務」委託給私人公司去執行時,從保護人民權利的角度來看,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會因為政府把工作交給別人做就因此消失,轉而只能去告那間私人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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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國家賠償責任的核心邏輯
答對了就沾沾自喜?別忘了行政法國考是殘酷的。關於國家賠償法(State Liability Act),以下重點務必釘在腦子裡: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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