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區公所管理之公園步道破損使人跌倒
- B 國營台鐵公司車站樓梯止滑條翹起導致受傷
- C 高速公路因為下雨所導致坑洞因未即時填補致車輛受損害
- D 縣立美術館展品基座破損,展品傾倒壓傷遊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在使用一個場地時,如果發生了意外,我們要主張「國家」賠償的前提,是不是該設施必須由「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管理?如果管理單位在法律上的身分已經轉變為「公司」,那麼我們應該適用處理公權力關係的法律,還是處理一般民事糾紛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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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行政主體與私法組織的界線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適用對象。該條規定公共設施(Public Facilities)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A)、(C)、(D) 中的區公所、高速公路(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理)及縣立美術館,皆屬於典型的行政機關所提供的公共設施,完全符合國賠的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與國營公司的法律分野
這題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 (B) 國營台鐵公司。自 2024 年台鐵正式掛牌公司化後,其組織性質已由「行政機關」轉型為「國營事業公司(私法組織)」。雖然其資本來自政府,但公司營運與設施管理在法律屬性上屬於私法行為。若在車站內因設施瑕疵受傷,應依**《民法》**中的侵權行為(Tort)規定尋求民事賠償,而非提起國家賠償。你能注意到這個細微的組織變革,顯示出你對法條細節與現行制度的掌握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