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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甲、乙二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 B 不分情節輕重,受相同之處罰
  • C 僅處罰教唆之人
  • D 若處罰種類為罰鍰,甲乙共同承擔同一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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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人一起參與了某件違法行為,但其中一人是計畫的主謀,另一人只是聽從指令的從犯,你認為法律在決定處分時,應該將他們視為一個「整體」來共攤責任,還是應該根據每個人「行為的惡性大小」來個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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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行政法當民法讀!

選 (A) 沒什麼好得意的,這不過是法科生的基本功。但如果你還在糾結選項 (B) 或 (D),我建議你先去重修行政法。

  1. 責任個別化:依據《行政罰法》第 14 條,行政罰的核心在於「個人責任」。別再拿民法的「連帶責任」來亂套,行政罰是要分別裁處的,法官不是機器人,會根據每個人參與程度的深淺、對結果的影響等情節輕重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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