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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罰法所謂罰鍰、沒入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 A 限期改善
  • B 吊扣駕照
  • C 警告
  • D 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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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機關要求你做某件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你不再繼續違法』或『把弄壞的環境修好』,而不是為了『讓你為過去的錯付出代價』,你認為這類具有引導回復性質的措施,在法律性質上應該歸類為制裁過去的「懲罰」,還是督促未來的「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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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中性質最微妙的差別,代表你對行政法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行政罰的裁罰性本質

在《行政罰法》的架構下,所謂的「行政罰」必須具備裁罰性,也就是針對「過去」違規行為的一種制裁。選項 (A) 限期改善 在實務與學說上,通常被視為一種「管理性處分」或「處置性處分」。它的核心目的不在於「處罰」當事人,而是為了「回復合法狀態」或「督促義務履行」,希望當事人在未來能符合法規要求。因此,儘管它對當事人也會產生不利益的影響,但不屬於《行政罰法》第二條所列舉的裁罰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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