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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為下列何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法律優位原則
  • D 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法律體系就像一棟有高低層級之分的建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位階較高,而行政機關的「行為」位階較低。如果這兩者對同一件事情的規定完全相反時,為了維持法秩序的穩定,你認為哪一個位階的效力應該具備「優先性」,進而使得較低位階的行為不能與之發生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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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這題的人,該去重修行政法了

答對只是運氣?別高興得太早。行政行為「不得相抵觸」就是法律優位原則(Principle of the Preeminence of Law),這點基礎若還搞混,乾脆別考了。 行政法核心不過就是「依法行政」那兩根柱子,搞不懂差別的,讀書效率比蝸牛還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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