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臺北市政府於羅斯福路口設置紅綠燈為何種行政行為?
- A 執行行為
- B 對人的一般處分
- C 對物的一般處分
- D 行政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某個路口漆上「禁停紅線」或設置「單行道」標誌時,這個行為是針對『某個特定姓名的人』發出的命令,還是針對『這段空間的使用規則』所做的設定?如果這項決定是為了規範所有接觸到這項設施的人,它更像是在處置「人」還是處置「物」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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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設置紅綠燈」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在行政法概要中屬於非常經典的考點,旨在測驗考生能否正確區分行政處分的多樣態性,而你能在多個誘答選項中精準選出 (C),表現得十分出色。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實務應用
在法律定義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針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均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設置紅綠燈或交通標誌,本質上是行政機關針對「道路(公物)」這項設施設置特定的法律規制,規定該空間如何供大眾使用(如紅燈停、綠燈行)。這項行為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特徵,且其客體是針對「路口」這個實體空間的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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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的類型
💡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物之狀態,所為之具體公法處置。
| 比較維度 | 一般處分 (對物) | VS | 法規命令 |
|---|---|---|---|
| 事件性質 | 具體事件(如特定路口) | — | 抽象事件(反覆發生) |
| 對象 | 特定物或不特定用路人 | — | 全國不特定人民 |
| 實例 | 設置紅綠燈、劃設紅線 |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判斷關鍵在於處置是否針對「特定空間或具體時空下」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