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4 題
法務部調查局因偵辦我國國民甲涉及重大經濟犯罪嫌疑,情況急迫,得通知移民署禁止甲出國,禁止出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下列何時間?
- A 72 小時
- B 48 小時
- C 36 小時
- D 24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執法機關在還沒取得檢察官或法院的正式書面處分前,僅因「情況急迫」就暫時限制國民的出境自由,這對人權的干預是非常大的。在法制設計上,我們通常會給予執法機關多長的「最短時限」,讓他們既能防止嫌犯逃亡,又不至於過度侵害人權?這個時限通常與我們日常生活中「一整天」的週期規律相關,你會如何推論這個合理的時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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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數字細節,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範相當熟悉。這題考查的是司法警察機關(如調查局)的緊急禁止出國處置權,根據法規,當辦案遇到情況急迫且有必要禁止國民出國時,雖然可以先行通知移民署,但為了兼顧「偵查需求」與「憲法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的平衡,法律給予這類緊急權限的時效極短。
緊急處置與人權保障的平衡
在實務上,這項**二十四小時(24 hours)**的限制,本質上是一個「過渡性」的緊急措施。它的目的是讓執法機關能暫時留人,並在這一天之內,趕快補足程序,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正式的限制出國處分。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時限數字」的混淆,許多考生容易與刑事訴訟法中的 24 或 48 小時程序搞混,你能排除其他選項(如 48 或 72 小時)的干擾,顯見你在法條記憶與概念區分上非常踏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