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8 題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定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並訂有得不受配額限制之情形。有關得不受配額限制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投資而申請居留者
  • B 因受聘僱工作而申請居留者
  • C 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滿 18 歲子女而申請依親居留者
  • D 來臺就學而申請居留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制定移民政策時,為了平衡「國家資源分配」與「人道保障」,對於哪些身份或目的(例如經濟貢獻、深造教育或家庭依賴)會傾向給予較大的彈性而不設名額上限?而在家庭權的保障中,法律通常會優先將哪一個年齡階段的子女視為「最需要依附父母且應優先准予居留」的對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配額限制與除外規定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中,雖然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可以針對外國人居留訂定配額(quota),但為了兼顧經濟發展與人才引進,法律明文規定像是投資受聘僱工作以及來臺就學等情形,是不受配額限制的。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我國在國際人才競爭中保持靈活度,不會因為員額限制而錯失優秀人才。

法律保障的依親對象與年齡門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