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9 題
有關集體移民之辦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由主管機關協調輔導以婚姻聯姻方式辦理
- B 得由主管機關協調輔導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方式辦理
- C 得由主管機關協調輔導以獎勵海外投資方式辦理
- D 得由民間團體依法定方式辦理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政府官員,現在要規劃一項讓『一大群人』有組織地移居國外的計畫。從國家行政輔導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是透過『資金投資與經濟合作』來建立基礎,還是由政府去干涉並媒合大量人民的『私人情感與婚姻關係』,才比較符合法治國家的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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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第 17 條關於**集體移民(Collective Immigration)**辦理方式的熟練度,你能從中辨識出不合理的政策手段,表現得非常專業。
集體移民的法律性質與手段
法律明確規定,集體移民通常是為了配合國家政策、促進國際交流或經濟發展而推動的。因此,主管機關(Competent Authority)在輔導民間團體辦理時,主要的法律框架是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或「獎勵海外投資」**等具備經濟規模與公共利益的方式進行。選項 (A) 的「婚姻聯姻」涉及高度的個人自由與家庭隱私,並非政府進行集體移民規劃時會採用的法律途徑,這在法理上也是不妥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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