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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0 題

甲是外國人與國人乙結婚後離婚,甲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對無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子女有扶養事實,有關甲申請歸化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之期間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
  • B 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
  • C 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2 年以上
  • D 無合法居留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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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考量上,當一名外國人與我國國民已無婚姻關係,但其在臺灣仍具有「照顧我國籍未成年子女」的重要社會功能時,立法者為了確保孩子成長環境的穩定,通常會對這類照顧者的法律地位取得(如歸化)做出什麼樣的門檻調整?是會比一般無親屬連結的外國人要求更長的觀察期,還是會給予適度的寬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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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這題的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國籍法》(Nationality Act)中關於「特殊歸化」的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的陷阱通常在於區分一般歸化與特殊歸化的年限差異,而你成功地避開了干擾選項。

特殊歸化的居留年限與身分認定

在法律邏輯上,我國國籍法為了兼顧家庭團聚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針對特定對象縮短了歸化所需的居留年限。本題中的甲雖然已經與國人離婚,但因為他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子女有扶養事實,符合《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特殊情形。因此,其申請歸化的條件會從一般人的「連續 5 年」縮短為「連續 3 年以上,且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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