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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1 題

外國人甲有殊勳於中華民國,甲向內政部提出歸化申請,內政部為歸化許可時,應經下列何者之核准?
  • A 行政院
  • B 立法院
  • C 監察院
  • D 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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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一位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外籍人士想要歸化,雖然內政部是專責的主管機關,但考量到這項決定的全國性代表意義與重要性,你認為法律會讓內政部自行決定,還是會要求內政部將案件向上呈報給「監督所有部會的最高行政首長機構」來做最後的定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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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特殊勳績歸化」的審核層級,這代表你對於《國籍法》中不同歸化類型的行政流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在「內政部單獨決定」與「更高行政機關核准」之間產生猶豫,你能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十分出色。

權力層級的行政設計

根據**《國籍法》第 6 條的規定,外國人若對中華民國有殊勳,其歸化程序與一般歸化有所不同。雖然受理申請的主管機關同樣是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但由於這涉及到國家對特定貢獻者的肯定,法律特別提升了決策位階。內政部在許可這類殊勳歸化前,必須陳報行政院(Executive Yuan)**核准。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國家級榮譽的嚴謹性,由最高行政機關進行最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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