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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2 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村(里)長者,應由下列何者解除其公職?
  • A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B 鄉(鎮、市、區)公所
  • C 行政院
  • D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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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在我們的地方制度與行政體系中,村(里)長的日常工作以及相關的基層庶務,通常是由哪一個行政層級的機關在第一線負責監督與聯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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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籍法》中有關公職人員兼具外國國籍的處理規範。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與層級關係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雙重國籍之解職權限

根據《國籍法》第 20 條的基本原則,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後,原則上是「不得擔任公職」的。若不慎已擔任公職,法律針對不同職位設定了相對應的解除職權機關。本題的關鍵在於村(里)長的身份位階。依據《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村(里)長若具備外國國籍,應由其直接的監督單位,也就是鄉(鎮、市、區)公所來解除其公職。這項規定體現了行政實務上的「就近監督」原則,確保基層行政運作的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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