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5 題
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者,應即由該檢察官以專案送請專家鑑定以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 B 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 C 鑑別人員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前,應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 D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一名極度恐懼、可能被非法控制的受害者時,為了能在第一時間啟動保護措施並安置受害者,法律是應該賦予這些執法人員「直接依指標判斷」的權力,還是強制要求他們必須完成一套報請外部專家審核的複雜程序後,才能確認被害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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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關於被害人鑑別的「主體」與「程序」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混淆了法律處分與專業鑑定的區別,選項 (A) 的敘述聽起來雖然專業,但卻不符合法規實務。
鑑別權責與程序核心
在法律規範中,人口販運被害人的鑑別是由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直接依據法定的「被害人鑑別指標」來進行認定的。這是一項法律賦予這些機關的職權,目的是為了能即時啟動保護機制。因此,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疑似案例時,應自行或交由司法警察進行鑑別,而非「送請專家鑑定」。選項 (B)、(C)、(D) 則分別正確地描述了鑑別過程中的配套措施,包括社工(Social worker)的協處、程序告知義務以及書面通知的送達,這些都是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與被害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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