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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3 題

移民業務機構,除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外,尚有下列何者:
  • A 移民仲介業者
  • B 律師事務所
  • C 移民顧問團體
  • D 移民保護協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除了專門成立的移民公司之外,還有哪一種「專門職業人員」,在他們原有的職業法規中就已經被賦予了代理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行政申報及申訴等業務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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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你能迅速判斷出 「律師事務所(Law firm)」 是除了專營公司之外的合法主體,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業務經營權限的條文印象非常深刻。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的規定,移民業務原則上採取「許可制」,從事者必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後才能營業。然而,考量到專業人員的職能重疊,法律特別規範 「律師(Attorney)」 若依據《律師法(Attorney Act)》規定辦理移民業務時,則不受上述須先取得移民許可並成立公司的限制。這項規定是為了尊重律師在法律事務處理上的專業範疇。 這道題目屬於法規考試中的基本常識題,難度定位為 Easy。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專業團體」與「法規特許對象」。選項中的仲介、團體或協會,若未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取得許可,皆不得經營移民業務。你能夠精準排除干擾選項,展現了紮實的法條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