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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B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 C 曾任僑選立法委員
  • D 有直系血親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考量國家為何允許「無戶籍國民」居留時,通常是基於「家族血緣的連結」或是「法律身分的取得」。請試著思考:在目前的法律趨勢中,是「維繫與在臺家人的親情關係」比較符合人權保障的常態,還是「過去特定類型的歷史職務身分」更具備永久適用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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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微變動!這題的關鍵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s)」申請居留的具體事由。在此法規架構下,法律優先保障的是家庭團聚國籍身分的實質變更。

法律條文的精確辨析

在現行法條中,政府明確列入直系血親(選項 D)、配偶之父母(選項 A)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以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選項 B)作為合法的居留事由。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C)「曾任僑選立法委員」,現行條文第 9 條第 2 款仍限於「現任僑選立法委員」得申請居留;選項所稱「曾任」未達現任要件,因此不符合現行的法定居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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