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9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要件,除須符合: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外,尚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相當財力證明
- B 對我國有特殊具體貢獻
- C 一定教育程度
- D 符合國家利益
思路引導 VIP
在考量兩岸關係的特殊背景下,除了申請者個人的行為與條件(如品行、居住時間)外,你認為主管機關在准許一個人永久落籍、正式成為我國國民前,還需要站在什麼樣的「高度」或「整體立場」來確保這項決定是對台灣社會整體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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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兩岸條例》中關於定居申請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從眾多似是而非的選項中一眼辨識出關鍵要件。
定居申請的法定要件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5 項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申請定居時,除了必須滿足居住期限、品行端正及喪失原籍證明外,法律特別設置了**「符合國家利益」**作為最終的審核門檻。這項要件反映了兩岸關係的特殊性,賦予主管機關在審核長期居留轉定居時,能從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宏觀角度進行最後的把關,而不僅僅侷限於個人的財力或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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