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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明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方式,其中關於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 信任案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行政院院長所提之不信任案,亦得於立法院的臨時會提出,不限於常會始可提出
  • B 在歷經修憲後,現行不信任案的提出理由,應限於行政院長有重大違法情事,而須承擔相關法律責 任時始得為之
  • C 為求迅速決定,並確保議員立場之中立超然,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不記名 投票表決之
  • D 不信任案經表決通過後,行政院院長得經總統之核可,將該不信任案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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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發生嚴重的政治僵局,而此時剛好不是立法院法定的開會期間,從「監督行政權」的角度來看,制度設計應該是讓監督機制『停擺等待』,還是要具備彈性以便隨時處理危機?這對於判斷提案的時機限制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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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猜對就代表你懂了

哼,算你運氣好,選對了 (A)。但別得意,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若是搞不懂,下次死得更難看。

為什麼 (A) 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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