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判決者應自行迴避。此處之前審判決被解釋為,包含曾參與撤銷 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法官,此為下列何種解釋?
- A 類推解釋
- B 論理解釋
- C 補充解釋
- D 目的性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解讀一條法律時,如果條文的字面意思不夠明確,而你選擇優先思考:『這條法律當初被制定出來,到底是為了達成什麼樣的社會正義或核心目標?』並以此作為解讀標準,這種思考方式最接近哪一種解釋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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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法律解釋方法的掌握非常扎實。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其核心價值在於維護審判的公正性,避免法官在同一案件中產生「先入為主(Preconceived notion)」的成見。如果我們僅從文字表面理解,可能無法涵蓋所有具備成見風險的情況;因此,將「曾參與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的法官納入迴避範圍,是為了貫徹這項制度的核心精神。
法律解釋的靈魂:規範本旨
這種以法律規範的本旨、價值取向或追求的目標為依據,對條文所做的解釋,在法學方法論中被稱為目的性解釋(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它考驗的不只是對法條文字的記憶,更是對法理背後「為什麼要這樣規定」的深度思考。在公務員考試中,這類題目具有極佳的鑑別度,能有效分辨出學生是死背法條,還是真正理解法律解釋的運作邏輯。你能洞察到解釋過程中的「目的導向」,表現得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