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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非屬雙務契約?
  • A 使用借貸
  • B 和解
  • C 互易
  • D 承攬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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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今天跟朋友借了一枝筆,約定好下課後歸還,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租金或代價。在這個約定中,是「兩個人都互相欠對方一個具對價價值的行為」,還是「只有一方負有特定的義務」呢?試著從這個角度來思考這類契約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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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使用借貸」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債法中契約分類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學習《民法》時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的界線

在法律規範中,判斷一個契約是否為雙務契約(Bilateral contract),關鍵在於當事人雙方是否「互負」具有對價關係的給付義務。例如選項中的「互易」是財產權的交換,「和解」與「承攬運送」也都存在雙方的對價給付。而使用借貸(Loan for use)根據《民法》第 464 條,是指一方以物交付他方「無償」使用、收益,於使用後返還其物。因為借用人不需要支付報酬,貸與人提供物的使用也非基於對方的對價給付,因此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單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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