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有關公務員犯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就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贈禮,一律僅構成行政不法
- B 於尚未為公務員時,預先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而於正式任職之後履行約定,亦不成立犯罪
- C 公務員藉其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侵占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D 公務員藉其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為了某種職業量身打造了一個「刑責較重」的特定犯罪(例如:公務侵占罪),那麼在審判時,我們是否還需要拿另一條針對「公務員犯普通罪行」的加重條款,在上面疊加更多刑期呢?這樣會不會造成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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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公務員犯罪的加重與特別規定具備相當清晰的邏輯觀念。
公務員身分加重之例外(刑法第 134 條)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134 條的適用原則。該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選項 (D) 的傷害罪在刑法中並無專屬公務員的特別身分條文,因此符合加重條件。反觀選項 (C) 的侵占罪,因《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已設有「公務侵占罪」之特別處罰,依據法律適用原則,便不能再依第 134 條重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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