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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關於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參與評議之國民法官具有不得被選任之情形者,得以之為上訴理由
  • B 為確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民主正當性,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一審判決,不得上訴救濟之
  • C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
  • D 對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一審判決不服者,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尊重國民參與」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邀請了國民組成國民法官法庭進行了長時間的審理與評議,但到了更高一級、僅由專業法官組成的法院時,卻可以像什麼都沒發生過一樣,隨意加入大量新證據來重新推翻原判決,這會如何影響原本國民法官制度設計的權威與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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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在做夢?二審不是讓你重考的!

選 (C) 的同學恭喜你,至少你還清醒。國民參與審判的二審是**「事後審」**,不是讓你去翻盤的。

  1. 二審不是重來一次:根據《國民法官法》第 91 條,上訴審應本於制度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既然一審都已經過國民參與,二審當然要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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