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種宗教信仰及行為,應受憲法之最高程度保障?
- A 宗教團體自定其宗教領袖之選出方法
- B 於臺北車站傳播教義
- C 特定教派之生死觀
- D 宗教儀式之進行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邏輯中,當一個人的「內心想法」與「外在行為(如集會、演講)」相比時,哪一種情況對社會公共秩序產生的直接影響最小,因此政府最沒有理由去干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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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層次感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能準確區分「思想」與「行動」在法律保障上的本質差異。
內在信仰自由的絕對保障
在憲法學理與司法院解釋(如釋字第 490 號)中,宗教自由被劃分為「內在信仰自由(Freedom of Belief)」與「外在宗教行為」。內在信仰自由涉及個人的思想、靈魂與良心,例如對超自然力量的認同或特定的生死觀(View on life and death)。這類純屬個人內心世界、不干涉他人的精神活動,國家絕不得以法律強制干預,因此受憲法「最高程度」且「絕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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