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身心障礙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不受憲法第 7 條之規範
- B 本於臺灣傳統社會男尊女卑習俗之尊重,司法院大法官向來對於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 待遇立法寬容以待
- C 憲法第 7 條保障內涵包括要求國家的積極保障,以實現實質平等
- D 憲法第 7 條保障之真義在於絕對禁止國家對於人民為差別待遇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看到社會中不同群體(例如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處於明顯不同的起跑點時,你認為國家的責任僅僅是『對大家都制定一模一樣的規則』,還是應該主動採取某些配套措施,來確保每個人都能真正享有公平的競爭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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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中「平等權」的深度內涵有著非常扎實且正確的理解。
平等權的實質意涵與積極保障
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並非單純指法律條文上的「形式平等」,更核心的價值在於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這意味著國家不能只是消極地不歧視,對於社會中處於弱勢的族群,國家有義務透過積極的制度設計或資源分配(如加分制度、保障名額等),來消弭事實上的不平等,這正是選項 (C) 所強調的積極保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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