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 題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及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查驗程序與證照查驗管理,依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海作業或返國,查驗時須備護照及漁船船員手冊雙證件受檢,不得僅以漁船船員手冊替代護照,並經移民署查驗上開雙證件相符後,始得出國或入國
- B 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擬出國時,若外國護照遺失,考量其仍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是以,得逕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經查驗相符後出國,毋須另行補辦相關手續,以達便民效果
- C 經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應免於其護照、旅行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出國查驗章戳
- D 有戶籍國民護照遺失或逾期,不及申請補換發,而持憑入國證明文件查驗入國時,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移民官查驗相符後,應於入國證明文件內加蓋入出國查驗章戳之後,許可其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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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國民在海外遺失了護照,但憲法保障國民有返回家園的權利,此時政府會核發哪一種「臨時性文件」來代替護照的功能?而當他抵達國境關口時,移民官為了留下查驗紀錄,通常會在這個臨時文件上執行什麼動作,才算正式完成入國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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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入出國管理法規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有戶籍國民」的基本人權保障及實務查驗流程有很紮實的理解。
入國證明文件的法律效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當有戶籍國民因為護照遺失或逾期,在緊急情況下無法及時補發時,法律提供了一個救濟管道,即持憑入國證明文件(Entry Certificate)。在實務上,國境事務大隊的移民官在確認身分無誤後,必須在該證明文件上加蓋查驗章戳,這是一個許可入國的法定程序,確保國民回國的權利不受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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