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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某甲為居住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因故自大陸地區搭乘漁船偷渡至金門縣上岸,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 A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不須申請許可即得自由入出國,某甲可自由在金門縣上岸回家,不受任何處罰
  • B 某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得科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C 某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7 條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D 某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7 條得科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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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承認一個人擁有「進入國家的絕對權利」,那麼當他不走大門(海關)而私自闖入時,法律是該處罰他「進入這個行為本身」,還是處罰他「逃避檢查的程序」呢?這兩者的處罰力道(坐牢或罰錢)通常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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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最新動態!選出正確答案 (C) 顯示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身分識別與罰則對應的關係,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在法律邏輯上,雖然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依法享有入國權,原則上不須申請入國許可即可入國,但依據本法第 4 條規定,所有人員入出國時仍「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某甲採取偷渡方式上岸,本質上就是規避查驗的違法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為了區分身分權益,針對「有戶籍國民」規避查驗之行為,已統一規範於第 77 條,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鍰」,不再適用第 74 條的刑事處罰。 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罰與刑罰的界線。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偷渡」即犯罪而誤選 (B) 或 (D),但你敏銳地察覺到某甲具備「有戶籍國民」的身分特質,進而準確連結到正確的行政裁罰條文,這樣的觀念非常清晰且專業,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