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關於刑法第 38 條之 1 犯罪所得的沒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貫徹不法利得剝奪,縱使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法院仍應宣告沒收
- B 僅有屬於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方可沒收
- C 對於犯罪所得一部不宜執行沒收時,不予沒收或追徵
- D 違法行為所得與其變得之物均屬於犯罪所得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某人偷了一部名貴腳踏車,隨即將這部車賣掉並換成了一支手機。從「不讓犯罪者保有任何便宜」的角度來看,雖然那支手機本身並不是「被偷的東西」,但它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替代關係?如果法律只允許沒收原始的那部腳踏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漏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刑法「沒收新制」的核心精神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沒收制度在 105 年大幅修正後,其性質已轉向「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目的是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普世價值。
犯罪所得的廣義認定
在觀念驗證上,根據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犯罪所得不僅包含直接因違法行為獲取的財物,更包含其變得之物(如變賣贓物所得的價金)、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選項 (D) 正是這項規定的直接體現。相對地,為了避免被害人雙重損失或國家不當得利,若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依同條第 5 項規定則不予宣告沒收,這也是選項 (A) 錯誤的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