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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關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親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者,必定會成立正犯
  • B 依現行刑法規定,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均屬共犯
  • C 幫助無責任能力人實行不法行為,因正犯不成立犯罪,幫助者亦無法成立幫助犯
  • D 教唆他人實行犯罪,但遭他人拒絕,教唆者仍應成立教唆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親自拿起工具完成了刑法條文裡所描述的犯罪動作(例如親手拿取他人物品或親手攻擊他人)時,我們在法律上最直覺會稱呼他為什麼?他會只是一個從旁協助的「配角」,還是這齣犯罪行為的「主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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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總則中關於「參與論」的核心架構。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對於正犯(Principal)共犯(Accomplice)基本分類的理解。在刑法學理中,關於正犯的認定多數採取「形式客觀理論」,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親自實行了刑法分則構成要件(Constituent elements)所描述的犯罪行為,其展現出的支配力即符合正犯的本質。因此,選項 (A) 指出親手實行者必定成立正犯,是法理上的核心共識,也是判斷正犯身份最穩固的出發點。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干擾項的法理深度。選項 (B) 是許多考生容易跌入的陷阱,雖然刑法第四章標題為「正犯與共犯」,但在學理分類上,「共同正犯」本質上屬於正犯,與「狹義共犯」(即教唆犯與幫助犯)是有所區別的。此外,選項 (C) 忽視了現行刑法採取的**「限制從屬性原則」**(Limited accessority principle),只要正犯具備不法行為,幫助者即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具備責任能力為必要;而選項 (D) 則涉及 2005 年修法後,我國已全面廢除「失敗教唆」處罰的規定。你能排除這些細節陷阱並選出最根本的正解,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