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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關於刑法上「得被害人承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在誣告罪中,若有得被誣告者之承諾,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 B 在殺人罪中,若有得被殺者之承諾,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 C 在普通傷害罪中,若有得被傷害者之承諾,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 D 在重利罪中,若有得被害人之承諾,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處罰某種行為時,它保護的僅僅是「那個人的意願」,還是為了維持某種「社會整體的運作(例如法院的公平性或經濟的穩定)」?如果某項權利一旦被放棄,會導致社會秩序大亂,你認為國家還會因為當事人的『點頭同意』,就對這項侵害行為置之不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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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刑法中「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邏輯,特別是法益處分權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哪些權利是可以由個人自由處分的,而哪些則涉及了社會秩序或國家公權力的運作。

個人處分權與法益性質的區分

在刑法理論中,得被害人承諾(Consent of the victim)之所以能阻卻違法,是因為該行為僅侵害了被害人可以自由處分的「個人法益」。選項 (C) 的普通傷害罪所保護的是個人的身體成全性,在不違背社會通念與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個人放棄這項保護。然而,(A) 誣告罪涉及國家司法的正確行使(國家法益),(D) 重利罪則涉及社會經濟秩序(社會法益),兩者皆非個人可以透過承諾來排除違法性的範疇。至於 (B) 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具有絕對保護的必要性,即便得到被害人同意,行為人仍會構成加工自殺或受託殺人罪,無法完全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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