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因開車疑似酒駕遭交通警察臨檢,交通警察 A 要求甲配合執行酒測,甲擔心酒測超標因而拒絕配合酒測,A 警告甲若拒絕酒測將依法開立罰單,遭受高額罰鍰。甲向來容易緊張,一時心急對 A 脫口而出三字經,但隨即道歉並表示願接受酒測。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僅成立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因此罪是即成犯,一脫口公然侮辱公務員隨即構成此罪
- B 甲不成立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因其脫口侮辱行為並不足以影響交通警察 A 執行公務
- C 甲僅成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因此罪是即成犯,於 A 依法執行職務時一有拒絕配合之行為隨即構成
- D 甲成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及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侮辱公務員罪」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公務員個人的「心情或尊嚴」,還是為了確保國家「公權力能順利推行」?如果公務員在被罵後依然能如常完成工作,那麼這種口頭上的冒犯是否有必要動用國家最強大的「刑法」工具來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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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意識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平衡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近期實務見解的重大變革有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題的關鍵點在於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對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的限縮解釋。在過去,這類行為常被視為「即成犯」,只要脫口辱罵就可能入罪;但現在,大法官強調該罪的保護客體是「公務執行的正當性」而非公務員的個人名譽。因此,行為必須足以影響公務執行,且屬於「足以生損害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具體風險」時才能課以刑責。在本題中,甲雖然口出惡言,但隨即道歉並配合酒測,並未實質干擾執法,因此不構成犯罪。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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