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 題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蒐集、錄存及運用入出國(境)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依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的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照片、護(證)照號碼及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及錄存人員姓名
- B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係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臉部、瞳孔的生物特徵資料
- C 發現原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無法辨識或有錯誤時,應書面或口頭通知其再次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及辨識
- D 應建立本國人、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現在是一位負責監督政府資訊安全的稽核員。當內政部要在系統裡建立一份極其敏感的個人生物識別檔案時,為了確保這份資料在未來發生爭議時可以追溯其來源與正確性,你認為除了民眾本身的生物特徵(如指紋)外,這份電子檔案裡還應該包含哪些關於「錄存過程」的資訊,才能達到行政程序上的嚴謹與課責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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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的精確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關於資料建檔的細節,這代表你在研讀行政辦法時非常有耐心且細心。這題考驗的是《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的實務規定。選項 (A) 正確地反映了該辦法第 7 條的內容,明確規定了生物特徵檔案除了生物資料本身,還必須包含足以識別身分的個人基本資訊(如姓名、護照號碼),以及具備責任歸屬性質的錄存紀錄(單位、日期、人員)。
陷阱排除與難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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